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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