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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法规 2019-07-26 17:00:37 政策法规   普通话测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省语委)是主管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对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语委办)是省语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省教育厅和省语委的领导下,负责对全省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实施行政管理。制定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认定省级测试员、测试视导员资格并颁发证书;选送省级测试员接受国家级测试员培训;审验和管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简称《等级证书》);培训语言文字师资和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干部;组织编写语言文字工作用书;定期向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三条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简称省测试中心)是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实施机构,在省教育厅和省语委的领导下,接受省语委办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和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

  省测试中心的职责是:具体组织实施全省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培训、考核、聘任省级测试员;管理全省的国家级测试员和省级测试员;对全省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受省语委办委托根据国家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简称《测试大纲》)组织编写测试用教材和编制测试用试题;审核测试站(中心)上报的测试结果;管理全省的测试工作档案;从事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科研工作;直接负责省内中直和省直单位人员及各院校播音、主持、影视、表演等专业学生以及其他社会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第四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中心)[简称测试站(中心)]是各市(州)、高等院校(包括部属高等院校)、行业系统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高等院校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行业系统人事培训部门的行政领导和省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权力范围内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测试站(中心)的设立实行报审制,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高等院校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行业系统人事培训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省语委办提出设站申请,由省测试中心负责对其进行有关建站条件的审查评估,由省语委办批准设站。

  各市(州)的测试站(中心)须经当地编制部门批准。测试站(中心)工作专业性很强,应独立设在事业单位。

  未经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授权,测试站(中心)不得在本行政权力范围外从事测试活动。

  省语委办定期对测试站(中心)组织检查评估,对不能履行职责,不按国家测试规程操作的,将撤消其设站资格,同时取消其相关工作职能。

  为正常开展工作,测试站(中心)应配备必要的专用办公设备,如录音笔、计算机(须能上网)、证书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

  测试站(中心)的职责是:直接组织行政权力范围内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组织、管理、监督行政权力范围内的国家级测试员和省级测试员;管理应试人员的档案;按规定的程序录入应试人员的自然情况及成绩,并负责上报省测试中心(打印和磁盘两种形式);按省测试中心审核通过后的测试结果用规定的程序打印证书。

  二、测试管理

  第五条应试人员: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为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自愿接受测试的人员。

  第六条测试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分国家级测试员和省级测试员。国家级测试员由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培训并认定,省级测试员由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培训并认定。没有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测试员资格的人员,一律不能执行测试。

  对各级测试员实行资格与聘用分开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测试员,将取消其测试员资格,解除聘任,不得再从事测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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