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普通话测试 > 政策法规

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2019-07-26 16:51:29 政策法规

  (三)公共信息标志损坏、脱落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或者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有损坏、脱落等情况,未及时修复、更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制作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销售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施行。本办法施行前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两年内逐步改正达标。

  附:

  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第一批)

  1、GB 2893-2001 《安全色》

  2、GB 2894-1996 《安全标志》

  3、GB 16179-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4、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5、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6、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7、GB 17733.1-1999 《地名标牌 城乡》

  8、GB/T10001.1-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9、GB/T10001.2-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10、GB/T 10001.3-2004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3部分:客运与货运》

  11、GB/T 10001.4-2003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4部分:体育运动符号》

  12、GB/T 10001.5-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5部分:购物符号》

  13、GB/T10001.6-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6部分:医疗保健符号》

  14、GB/T 19095-2003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15、MH 0005-1997 《民用航空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16、CJ 115-2000 《动物园安全标志》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地址:http://www.pthxx.cn/pthcs/cyzd/2019-07-26/597.html

学普通话——普通话有声学习站

http://www.pthxx.cn/

| 苏ICP备08000963号-19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学习资讯

**推广普通话,方便你我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