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测试视导员: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员是由省语委办直接聘任的对全省各测试站(中心)的测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在巡视期间代表省语委办行使职权。
测试视导员须具有国家级测试员或省级测试员资格。
第八条报名: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测试机构报名,亦可由所在单位集体报名。
接受报名的测试机构负责安排测试的时间和地点。
第九条培训:按照“以测促训,以训保测”的原则,所有应试人必须参加由测试站(中心)举办的应试培训,做到先培训后测试。
应试培训的主讲教师,须由国家级测试员承担。
第十条教材:应试培训统一使用省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根据国家《测试大纲》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各测试站(中心)不得再编写和翻印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材料,如有上述行为,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将不承认其培训和测试结果,不予发证,并重新审核其设站资格。
由于高校测试工作的特殊性,高校测试站应独立承担培训教材的订购和发放工作,不宜由教材部门介入。
第十一条测试:普通话水平测试,要在省测试中心或各测试站(中心)的组织下进行,每个测试组必须由三名测试员构成,测试的每项内容要严格遵守国家《测试大纲》的时间要求。个人组织的测试、每组少于三人的测试及不遵守时间要求的测试均为违规行为,测试结果一律无效。
测试过程必须用省测试中心指定的录音笔全程录音,按要求转入电脑存档,并报省测试中心备案,保留期两年。
对岗位要求必须是一级人员的测试,需由国家级测试员进行。
测试人员和辅测人员从事测试后,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酬额标准由各测试站(中心)根据当地的劳动力价格决定。
第十二条考场:测试机构负责安排考场。每个考场应有专人负责。考场应具备测试室、备测室、候测室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整洁肃静,标志明显,在醒目处应张贴应试须知事项。
每间测试室只能安排一个测试组进行测试,每组日测试量以35人左右为宜。
第十三条试卷: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用试卷由省测试中心根据国家《测试大纲》统一组织拟制,试题内容不超出省编培训教材的范围,各测试站(中心)可根据需要无偿领取使用(磁盘形式)。
测试站(中心)必须做好测试试卷的保管、保密工作,不得将任何范围内的测试试卷以任何形式事先提供给应试人。
第十四条证书:《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由省语委办验印并颁发。《等级证书》全国通用。
《等级证书》一律用证书打印机打印,具体操作由各测试站(中心)利用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照片:每位应试人需交近期、正身、免冠、彩色、一寸(小二寸)照片两张,一张用于报名登记表,建档保存,一张用于《等级证书》,加盖钢印。
第十六条编号:全省的等级证书统一实行7位数编码。第一位为测试站(中心)所在地区代码,数字l到9分别代表长春地区、吉林地区、延边地区、四平地区、通化地区、白城地区、辽源地区、松原地区和白山地区,省测试中心和省级行业系统测试站(中心)的代码用0表示;第二位为测试站(中心)代码,各市(州)测试站(中心)和省测试中心代码统一用1表示,各地区其他测试站(中心)和省级行业系统各测试站代码由省测试中心排定;第三位至第七位为被测试人员个人代码,各测试单位分别排序,从00001连续排到99999。
第十七条档案: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实行三级档案管理制度。应试人登记表、评分记录表由测试站(中心)保存;成绩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测试站(中心)保存,一份报省测试中心备案(包括磁盘形式);验印用表一式三份,由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测试站(中心)分别存档。
测试站(中心)每次验印必须交齐相关报表。各报表由省测试中心统一规定格式,各测试站(中心)可根据需要无偿领取使用(磁盘形式)。
第十八条收费:全省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金额及留成比例按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各市(州)测试站(中心)还须在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收费要严格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各测试站(中心)不得擅自变更和搭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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