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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法规 2019-07-26 17:00:37 政策法规   普通话测试

  测试站(中心)每次验印时,必须交齐与验印数量相应的应缴费用,否则不予验印。

  省测试中心和各测试站(中心)均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认真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三、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全省的测试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两个时段集中进行,上半年为3月至5月,下半年为9月至11月。每年5月和11月的下半月为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固定的集中验印时段,各测试站(中心)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两个验印时段前的测试时段自行安排测试工作。每年3月和9月的上半月必须向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上报本测试时段的测试计划。

  第二十条已完成的测试,各测试站(中心)必须于验印时段前将按要求填毕的成绩汇总表(包括磁盘形式)和对应的录音资料上报至省测试中心审核,接到省测试中心审核合格的通知后,测试站(中心)再打印证书,粘贴照片,最后在商定的时间验印。

  审核实行复听监测制度,省测试中心按每100人5%的比例随机抽取应试人录音进行复听监测,如果60%以上存在“等差”错误,则同批测试成绩不予承认,由测试站(中心)重新评定测试成绩。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将对测试站(中心)提出通报批评、停测整顿直至取消设站资格。

  第二十一条中直、省直机构及设有播音、主持、影视、表演等专业的学校,需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应直接与省测试中心联系,约定时间和地点,由省测试中心直接组织测试或授权测试站(中心)组织测试。

  第二十二条各测试站(中心)在进行测试前,必须对接受测试人员进行应试培训。培训形式主要是讲授和辅导,培训时间(包括自行背诵词表和练习朗读说话时间)以40课时为宜。

  应试培训是保证测试质量的重要一环,各测试站(中心)在教材、师资和时间上必须按规定执行,省测试中心将对应试培训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一级甲等的测试成绩,各测试站(中心)必须组织三名国家级测试员进行复测,并单独保留复测录音,原则上省测试中心每年只向国家测试中心报审一次。

  第二十四条应试人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执行测试机构的上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

  未通过测试的应试人再次申请测试同前一次测试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

  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等级证书遗失或更换,由持证人向原测试单位提出申请,由原测试单位核实后,统一到省测试中心查验,缴纳相当于测试费额度的验印费后补发。

  四、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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