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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2019-07-26 18:39:10 政策法规

  企业、个体工商户确有需要,可以将其主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名称作为户外招牌内容,但不得含有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的广告内容。

  第十八条 户外招牌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使用规范文字,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加强对户外招牌的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完好,陈旧、损坏的户外招牌应当及时更新、修复,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招牌应当及时拆除。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破损、有错别字、缺字、漏字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者拆除。

  户外招牌设置期间的安全责任,由设置人负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责任,逾期未履行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户外招牌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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