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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

政策法规 2023-03-21 22:50:08

  为有效保障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保证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统筹管理

  第一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设立或指定的国家测试机构负责全国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监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设立或指定的省级测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监管。

  第二条 省级测试机构应于每年10月底前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下一年度测试计划总量及实施安排。

  省级测试机构应按季度或月份制订测试计划安排,并于测试开始报名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省级测试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测试机构和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测试工作总结。国家测试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报送全国测试工作情况。

第二章 测试站点

  第四条 省级测试机构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下负责设置测试站点。测试站点的设立要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合理布局,满足实施测试所需人员、场地及设施设备等条件。测试站点建设要求由国家测试机构另行制定。

  测试站点不得设立在社会培训机构、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机构或组织。

  第五条 省级测试机构应将测试站点设置情况报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并报国家测试机构备案。本规程发布后新设立或撤销的测试站点,须在设立或撤销的1个月内报国家测试机构备案。

  第六条 在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国家测试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测试站点。

  第七条 测试站点设立和撤销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考场设置

  第八条 测试站点负责安排考场,考场应配备管理人员、测试员、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考务人员。

  第九条 考场应设有候测室和测试室,总体要求布局合理、整洁肃静、标识清晰,严格落实防疫、防传染病要求,做好通风消毒等预防性工作,加强考点卫生安全保障。

  候测室供应试人报到、采集信息、等候测试。候测室需张贴或播放应试须知、测试流程等。

  测试室每个机位应为封闭的独立空间,每次只允许1人应试;暂时不具备条件需利用教室或其他共用空间开展测试的,各测试机位间隔应不少于1.8米。

  第十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采用计算机辅助测试(简称机辅测试)。用于测试的计算机应安装全国统一的测试系统,并配备话筒、耳机、摄像头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经国家测试机构同意,特殊情况下可采用人工测试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第四章 报名办法

  第十一条 参加测试的人员通过官方平台在线报名。测试站点暂时无法提供网上报名服务的,报名人员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测试站点现场报名。

  第十二条 非首次报名参加测试人员,须在最近一次测试成绩发布之后方可再次报名。

第五章 测试试卷

  第十三条 测试试卷由国家测试机构统一编制和提供,各级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不得擅自更改、调换试卷内容。

  第十四条 测试试卷由测试系统随机分配,应避免短期内集中重复使用。

  第十五条 测试试卷仅限测试时使用,属于工作秘密,测试站点须按照国家有关工作秘密相关要求做好试卷保管工作,任何人不得泄露或外传。

第六章 测试流程

  第十六条 应试人应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按时到指定考场报到。迟到30分钟以上者,原则上应取消当次测试资格。

  第十七条 测试站点应认真核对确认应试人报名信息。因应试人个人原因导致信息不一致的,取消当次测试资格。

  第十八条 应试人报到后应服从现场考务人员安排。进入测试室时,不得携带手机等各类具有无线通讯、拍摄、录音、查询等功能的设备,不得携带任何参考资料。

  第十九条 测试过程应全程录像。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采集应试人在测试开始、测试进行、测试结束等不同时段的照片或视频,并保存不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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