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
第三十九条 测试现场发现替考、违规携带设备、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取消应试人当次测试资格。公布成绩后被认定为替考的,取消其当次测试成绩,已发放的证书予以作废,并记入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违纪人员档案,视情况通报应试人就读学校或所在单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省级测试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下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测试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视障、听障人员参加测试的,按照专门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确有必要对常规测试流程做出适当调整的,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报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印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和2008年印发的《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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