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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

政策法规 2023-03-21 22:50:08

  第二十条 测试结束后,经考务人员确认无异常情况,应试人方可离开。

第七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测试成绩评定的基本依据是《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和《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试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读单音节字词”“读多音节词语”“朗读短文”测试项由测试系统评分。

  “选择判断”和“命题说话”,由2位测试员评分;或报国家测试机构同意后试行测试系统加1位测试员评分。

  测试最终成绩保留小数点后1位小数。

  第二十三条 测试成绩由省级测试机构或国家测试机构认定发布。

  测试成绩在一级乙等及以下的,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测试机构另行规定。

  测试成绩达到一级甲等的,由省级测试机构复审后提交国家测试机构认定。

  未经认定的成绩不得对外发布。

  第二十四条 一级乙等及以下的成绩认定原则上在当次测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级甲等的成绩认定顺延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应试人对测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测试成绩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其参加测试的站点提出复核申请。具体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申请复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等级证书的管理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更补证书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证书更补:

  (一)应试人向其参加测试的站点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等级证书原件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查询结果等相关材料。

  (二)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省级测试机构每月底审核汇总更补申请,加盖公章后提交国家测试机构。国家测试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补。

  (三)纸质证书更补时效为自成绩发布之日起1年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应试人应及时领取纸质证书。自成绩发布之日起1年后未领取的纸质证书,由测试机构按照内部资料予以清理销毁。

第九章 数据档案

  第二十九条 测试数据档案包括测试数据和工作档案。

  第三十条 测试数据包括报名信息、成绩信息、测试录音、测试试卷、现场采集的应试人照片等电子档案。测试数据通过测试系统归档,长期保存。调取和使用已归档保存的测试数据,需经省级测试机构或国家测试机构同意。

  第三十一条 数据档案管理者及使用人员应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维护数据档案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防止数据档案泄露或者被盗窃、篡改。

  第三十二条 测试工作档案包括测试计划和工作总结、考场现场情况记录、证书签收单据、成绩复核资料等,由各级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自行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公开或外传。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测试机构对各级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省级测试机构对省级以下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计划完成情况、测试实施流程、试卷管理、成绩评定、证书管理、数据档案管理等。监督检查可采用现场视导、查阅资料、测试录音复审、测试数据分析等方式。

第十一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测试机构和测试工作人员,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有关规定处理。省级测试机构须在处理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并报国家测试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受到警告处理的测试站点,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经主管的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验收合格后可撤销警告。再次受到警告处理的,暂停测试资格。

  第三十七条 受到暂停测试资格处理的测试站点,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经主管的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测试。再次受到暂停测试资格处理的,永久取消其测试资格。

  第三十八条 非不可抗拒的因素连续2年不开展测试业务的测试站点由省级测试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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